【基本案情】
2010年10月,范某與申綠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,約定向申綠公司購買別墅一幢,總價款為344萬元,別墅層高為1層3米、2層3.3米、3層3.7米。合同簽訂后,原告履行了付款義務。后原告發(fā)現(xiàn)房屋層高不足,訴至法院,要求被告返還因房屋層高不符合合同約定而產生的差價195556.29元。審理中,經測繪公司測繪,別墅一層客廳層高3.29米、餐廳層高3米,二層層高3.04米,三層層高3.33米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雖然涉案別墅實際層高符合相關建筑規(guī)范要求,但與合同約定不符。層高降低對房屋的使用功能及舒適度均存在一定影響,并進而影響到房屋的實際價值,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鑒于雙方對層高差的處理方式未作約定,法律、法規(guī)也無相應具體規(guī)定,法院結合層高差值及其對房屋使用功能的影響程度,本著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,酌定按房屋實際價值的2%計算層高差價,確定由申綠公司向范某返還68504.6元。
【律師點評】
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和記載是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(jù),開發(fā)商交付的房屋及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,應承擔違約責任。開發(fā)商隨意降低樓層層高,理應賠償購房者損失。同時也提醒購房者,可以與開發(fā)商在合同中對房屋層高差異問題產生的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,防止出現(xiàn)糾紛時損失難以確定。
案例收集編寫人:張花鮮律師 189543657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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