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簡介:
王某(女)和張某(男)于1990年登記結婚,婚后生育一男一女。2016年,張某有了婚外情,和李某同居,張某的行為使得王某內(nèi)心嚴重受傷,兩人感情遂之破裂。2017年,雙方協(xié)議離婚并進行了財產(chǎn)分割,就在二人離婚后不久,王某通過他人得知,張某在婚姻期間,曾瞞著自己花費20萬元給第三者李某購買了一輛轎車,并將車輛登記在對方名下。王某認為張某私自動用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侵犯了自己的權益,且該贈與行為是基于婚外情基礎上,有悖公序良俗和社會功德,應屬無效。遂將張某和第三者李某告上法庭,要求返還上述轎車或者支付等同車價款20萬元。
在法庭審理過程中,同為女人的李某表示,自己也是受害者,與張某通過某婚戀網(wǎng)站相識時,張某一直隱瞞已婚事實,聲稱自己喪偶。兩人在一起后,張某確實購買了一輛轎車登記在其名下,但后來李某在得知對方有家室后,非常生氣,立即與其分手。李某還出示了張某的書面聲明一份,載明張某因犯了讓對方不可原諒的錯誤,自愿離開李某并將車輛無條件贈送給李某,故該贈與行為是有效的。眼看是賠了夫人又折兵,張某辯稱李某一直知道自己已婚,當時買車是以與李某結婚為目的,但自己離婚后,李某卻不同意與自己結婚,故贈與行為是無效的。根據(jù)三方的陳述可見,張某在婚姻期間,未經(jīng)原配妻子王某的同意,花費20萬購車贈與第三者李某的事實已經(jīng)確定,該贈與行為是否有效是王某能否勝訴的關鍵。
法院判決: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在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,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做重要處理決定,夫妻雙方應當協(xié)商一致。張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前提下,用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20萬元為李某購買車輛,張某有自由處分個人財產(chǎn)的權利,但該購車款項屬于共同財產(chǎn),張某無權擅作處分,其行為嚴重損害了王某的財產(chǎn)權益,有違公平原則。結合王某與張某已經(jīng)登記離婚的事實,對購車款中的一半屬于王某財產(chǎn)部分,該部分應屬無效。因此法院判決,李某向王某返還購車款10萬元。
法律依據(jù):
1.《婚姻法》第17條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(chǎn),歸夫妻共同所有: (一)工資、獎金; (二)生產(chǎn)、經(jīng)營的收益; (三)知識產(chǎn)權的收益; (四)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(chǎn),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(guī)定的除外; (五)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(chǎn)。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(chǎn),有平等的處理權。
2.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一)》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“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(chǎn),有平等的處理權”的規(guī)定,應當理解為:
(一)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上的權利是平等的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的,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。
(二)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做重要處理決定,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(xié)商,取得一致意見。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,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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